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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24-11-22 07:59:01 88次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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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公考体检关于肝炎解释

   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,不合格。乙肝病原携带者,经检查排除肝炎的,合格。

    7.1 条文解释

    肝脏和人体其他部位一样,也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有炎症、肿大、疼痛及肝细胞坏死,表现在肝脏生化检查上就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(ALT)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(AST)水平显著升高。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,临床上常见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(通常所说的肝炎一般即是指病毒性肝炎),此外还有酒精性肝炎、性肝炎、自身免疫性肝炎、遗传代谢性肝病等多种类型。肝炎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,特别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为法定乙类传染病,后期有可能发展成为肝硬化,因此,各种类型的现症肝炎患者,无论是急性或慢性,一经诊断,均作不合格结论。

    公务员体检复检血常规医院只说不合格本人有知情权吗

    1.当然有,可以向招考单位了解不合格的原因。

    2.按照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执行的体检,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,允许提出复检要求。

    3.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,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。

    4.对视力、血压等项目有疑义的,可当场进行复查,得出结论后不再对这些项目进行复检。按照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》执行的体检,均不进行复检。

    公务员录用体检常规检查项目

    一、临床物理检查:

    一般健康检查:含

    1.一般检查:身高、体重、血压。

    2.内科检查:病史搜集、心、肺、肝、脾、神经系统等检查。

    3.外科检查:病史搜集、甲状腺、乳腺、浅表淋巴结、皮肤、脊柱及四肢关节、头颅、

    男性外生殖器检查、肛门直肠检查(含肛诊检查)等。(相关特殊职位加查文身)

    4.眼科检查:视功能检查(含视力、色觉)、眼睑、结膜、泪器、眼肌、角膜、巩膜、

    瞳孔等(含小瞳孔眼底检查)等。

    5.耳鼻喉科检查:耳语试验、耳(外耳、鼓膜)、鼻(外鼻、鼻腔)、口咽部、喉部等(含

    间接喉镜检查)等。(相关特殊职位加查嗅觉)

    6.口腔科检查:唇腭舌、腮腺、口腔粘膜、颞下颌关节等。

    二、妇科检查:

    1.病史搜集:含月经史、婚育史等。

    2.内诊:对已婚者做双合诊检查,外阴、阴道、宫颈、宫体、附件、阴道分泌物性状等。

    3.肛诊:对未婚者做肛腹诊检查,外阴、宫体、附件等。

    三、心电图检查:电脑多导联心电图

    四、腹部B超检查:含肝、胆、胰、脾、双肾

    五、胸部X线检查:胸正位片

    六、化验项目:

    1.血常规(全血细胞分析):

    2.尿常规及尿沉渣(离心镜检):

    3.血生化:

    3.1空腹血糖(FPG)。

    3.2丙氨酸氨基转移酶(ALT)。

    3.3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(AST)。

    3.4尿素(BU)。

    3.5肌酐(CR)。

    4.血免疫:

    4.1梅毒螺旋体血细胞凝集试验(TPHA):

    4.2艾滋病毒抗体检测(抗HIV)。

    注:

    1. 以上项目适应于一般职位的公务员录用体检,对特殊职位的公务员录用体检,应根

    据体检特殊标准具体职位要求,适当增加检查内容,如嗅觉检查、文身检查,等等。

    2. 以上项目为常规检查,如需进一步检查确定诊断的,其费用另收。

    3. 如各医院在检查方法、试剂等方面存在不同,可按实际发生情况收费,但检查项目必须统一。

    4. 血常规(全血细胞分析)、尿常规及尿沉渣及空腹血糖(FPG)的参考值范围应全国统一,特别是血常规(全血细胞分析)、尿常规及尿沉渣的参考值范围应执行卫计委下发的有关文件,其他检验项目的参考值范围因使用的试剂不同、检测方法等不同,各医疗机构可执行自己的参考值范围。

    胖子能过公务员体检吗?

    公务员体检胖没有关系。只要符合公务员体检的标准,都是可以成功成为公务员的,假如是警察或者是其他要求体重的系统的话,就应该积极,在体检的时候达到合格标准。

    身高、体重标准

    (一)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,体重不低于50千克;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,体重不低于45千克(南方部分地区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厅(局)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,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,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;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,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)。

    (二)过于肥胖或消瘦者,不能录用。

   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:

   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%以上者为过于肥胖;

   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%以上者为过于瘦弱。

   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:

    标准体重(千克)=身高(厘米)-110

   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:

    [实际体重(千克)-标准体重(千克)]÷标准体重(千克)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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